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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学生学术不端可停负责导师招生资格
2010-08-26 17:05     (浏览:)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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