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塔里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经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塔里木大学
附件
塔里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塔里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家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定委员会,由19-21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由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3.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4.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通过修订本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通过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检查报告、论文预审、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名单及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3.初审通过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向上级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4.提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5.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总体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坚持以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的原则,不得跨年度授予学位。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学科(领域)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取得了培养方案要求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满足上述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时间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论文后,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五月、十一月份集中受理各类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开题报告; 指导教师评语; 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
硕士学位论文一份。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上述材料后,对申请者进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建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求
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按照相应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申请人在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全部成绩合格(包括重修课程),所有课程考核成绩70分为及格。学位课程考试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的或不及格学位课程超过1门的,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延续性研究成果。
2.答辩申请者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必须为塔里木大学。
3.硕士学位申请者应提供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同意论文发表的接受证明原件,并有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需在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或塔里木大学学报为准)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需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
硕士学位论文,若因其研究结果有重大发明、创新和推广价值,获得国家级“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已获授权号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等,可以视同达到上述发表刊物数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反映作者查阅了一定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动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评述。
3.论文的思路清晰,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对数据处理和所得结论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论文应能在调查、试验、计算分析、逻辑推理、观点、结论等方面,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和设计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引用的文献资料、数据公式、实验方法等必须说明来源,使用的计量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7.论文所列参考文献必须是正文引用的,一般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8.自然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5万,人文社科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
9.学位论文必须按照本校硕士学位论文模板要求格式撰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分委员会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后的学位论文及论文内容摘要。
2.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成相关学科或专业进行预答辩,并通过预答辩。
3.针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分委员会负责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聘请校外专家的,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批。
4.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2名专家评审,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且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单位的专家。
5.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6.评阅人评语最迟在答辩一周前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7.评阅人一般应在二十天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论文有无新的见解;
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论文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有何贡献;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及其优缺点等;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人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8.如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增聘1名评阅人,如累计有2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领域)教研室提名,经分委员会审查后确定答辩委员最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主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议论文时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硕士论文答辩规则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论文或论文摘要送每个委员。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论文除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答辩一般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二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改期进行,如仅有一位因故缺席者,又有书面意见,答辩改期确有困难,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答辩也可如期进行,将缺席者的赞成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缺席者的意见属否定,则答辩必须改期举行。
3.答辩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或录音(特别问答时),此材料由分委员会保存三个月,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酌情决定是否上交,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
5.如答辩委员会2/3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高,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研究生处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
6. 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委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姓名、职称及答辩研究生的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完成研究生培养环节等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报告时间为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应急性答辩,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应立即回答;回答完毕再由下一位提问。硕士研究生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讨论学位论文决议。对研究生的论文水平及论文答辩进行认真评议;讨论通过综合学术评语,对是否准予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语必须明确指出研究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创新和不足。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决议。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按照规范进行论文装订并向学院上交。硕士学位论文一式4份,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
1.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或部门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表决;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论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取消本次学位申请等决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申请;
5. 研究生处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归档和上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在校期间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考试纪律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硕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
4.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
5.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6.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7. 在读研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规定的标准(CET-6达到总分的45%,320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硕士学位者: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后(指留校察看)表现良好,获得校级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表彰者。
2.仅英语成绩未达标,但经学院、学校认定,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四条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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