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术骨干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基础建设,是高等学校的强校之本,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战略任务。学科建设中,学术方向是基础,学术人才是关键,学科资源是保障,学术水平是标志。只有建设高水平的学科,才能有效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服务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整体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快速提高学科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和确认,旨在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创造学术成果,促进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协调发展,快速提升学科的实力和水平,培育和营造学科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推进学校办学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⒉教学、科研能力较强,主攻方向明确,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⒊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有特色,能掌握并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已获硕士学位的讲师或已获博士学位人员;
5.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科研条件
近五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⒈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教材建设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在教学改革和课堂教学中成果特别显著。
⒉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产学研结合上成果特别显著。
第六条 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教研教改方向明确,创新意识较强;每学年为本科学生主讲过1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较好。
第七条 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骨干,应为学校全职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2-3人。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术骨干每4年遴选一次。
第九条 学术骨干遴选实行学术业绩量化考核,具体标准见附表。学校近年引进的高级人才参加遴选时,本人成果(在年度限定范围内)实行学术业绩量化考核不受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十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程序:
⒈申请人向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水平的材料,学术带头人确定初选人员,并报学科带头人。
⒉学科带头人会同各学术带头人,根据《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业绩量化遴选考核标准》对推荐的初选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学科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及人事处备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科在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为学术骨干的学习、生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有计划地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各学科有计划地支持和资助学术骨干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术骨干设置学术津贴,按月发放。对未完成年学术业绩任务,学校提出学术业绩警告期间的人员,学术业绩津贴按标准的50%发放。
第十四条 学科骨干实行学术业绩考核制度,学术骨干年学术业绩任务是10分,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标准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业绩量化遴选、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学术骨干未完成其当年学术业绩任务,提出学术业绩警告一次;连续二年未完成学术业绩任务学校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并不能参加下次遴选。
第十六条 学术骨干连续半年不在学校工作,学术津贴按50%给予发放;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保留资格一年,保留期间相应的待遇取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1.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3.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或出国逾期不归者;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5.连续两年未完成学术业绩任务者;
6.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学科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术业绩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考核档案由学校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文中的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名录依据科技处当年认定的期刊为准。SCI、SSCI、EI、ISTP、A&HCI、ISSHP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按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对待,CSSCI收录期刊按核心期刊对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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