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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29日 16:24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基础建设,是高等学校的强校之本,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战略任务。学科建设中,学术方向是基础,学术人才是关键,学科资源是保障,学术水平是标志。只有建设高水平的学科,才能有效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服务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整体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快速提高学科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和确认,旨在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创造学术成果,促进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协调发展,快速提升学科的实力和水平,培育和营造学科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推进学校办学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是一个学科建设发展的主持者和引路人,是学科团队的核心。学科带头人要精心谋划本学科的建设发展,引领学科不断前进,带领学科团队成员快速提高学术水平,全面提升学科实力。学科带头人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研究方向的学术水平,更要负责规划、指导本学科的发展建设,凝聚学科团队成员集体奋斗,策划学科所属学术方向,调动配置学科资源,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是学科中某一研究方向的带头人,本人在该学术方向应有出色的学术成果。学术带头人要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建设发展,带领方向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团结协作,刻苦攻关,突出特色,培育新人,共同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申请并受聘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教师,要全身心投入到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之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应再承担工作性的社会兼职(占用工作时间,有酬金的校外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都要树立成为学校学术中坚的理念,以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为己任,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坚守科学道德,创造科技成果,成为全校师生尊重和学习的学者、学校事业发展建设的参谋和顾问。

第三章  遴 选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的学科,一般为二级学科(下同,以1997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要以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为基础。

遴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具有一支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有8名以上成员,其中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1人以上,一般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60%;

二、学科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23个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学术研究方向;

三、近5年取得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等;

四、学科目前承担2项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近3年每年有10万元以上的科研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为学校全职在编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是所在学科的团队成员,其中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全职工作在所在学科。每个学科可遴选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学术研究方向可遴选学术带头人1名。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申报人条件不具备时可暂时空缺。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4年遴选一次。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实行学术业绩量化评议,具体标准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业绩量化遴选、考核标准》。

学校近年引进的高级人才参加遴选时,本人成果(在年度限定范围内)实行学术业绩量化评议不受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富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力组织和带领学科团队开展学科建设工作,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方向、规划学科研究领域和学术研究方向并带领大家努力实现;

三、申请人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具有一定学术威望,熟悉本学科领域发展和前沿情况,能够独立提出并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其学术活动及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和水平提高具有较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在学科内公认为成果优异;

四、申请人学术业绩优秀,曾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在所属学科具有曾主持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现主持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学科带头人一般兼任学科内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学术带头人选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具有较强责任心,有能力带领梯队成员开展本学术研究方向的科研工作;

三、申请人熟悉本学术领域及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够独立提出并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

四、申请人学术业绩优秀,曾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在从事研究方向上具有曾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现主持承担科研项目,并且有一定数量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一、依据遴选范围和条件,各学院组织教师按学科及研究方向个人申报;

二、各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在确定学科及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性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在学科内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校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校内公示一周;

四、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根据公示结果和学校学科建设状况向校长办公会推荐人选;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聘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受聘后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学术方向研究计划和个人学术业绩计划,并在与学校签订任务书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学术业绩考核制度,考核有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标准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业绩量化遴选、考核标准》。

学科带头人年学术业绩任务是20分;

学术带头人年学术业绩任务是15分;

年度考核时,因为考核带头人的带头作用和成果,团队建设成果突出的,带头人所在学科团队年学术总业绩的5%可计入其带头人的年学术业绩。

自受聘第二年开始,学术业绩任务每年递增10%。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未完成其当年学术业绩任务,提出学术业绩警告一次;连续二年未完成学术业绩任务学校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并不能参加下次遴选。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连续半年不在学校工作,相应的待遇按50%给予发放;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保留资格一年,相应的待遇取消。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其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伪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腐败、学术道德问题,学校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领导,学术业绩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考核档案由学校存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注意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骨干带头作用,为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有计划地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和资助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对其中的重点学科要重点支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可立项申请学校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重点建设学科和缺乏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学科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实学科队伍,加强学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设置学术津贴,按月发放。

在上述津贴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学科建设中贡献突出、成果显著(年完成一倍以上的学术业绩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还将给予专项奖励。

对未完成年学术业绩任务,学校提出学术业绩警告期间的人员,学术业绩津贴按标准的50%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量化考核指标基本要求(达到50%以上要求)的学科带头人申报人选,经学校考核,确认其能在该学科发挥学科建设负责人作用,本人接受并承担负责人工作的,学校按月发放负责人津贴。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塔里木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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