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逐步在全校范围内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和一批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需要,以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为主,统一规划遴选并安排重点建设的学科;按照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应循序渐进地构建学校—省(部)—国家三级有机结合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第三条:凡列入省部级以上(包括自治区、兵团)重点建设的学科以及依据重点学科遴选条件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学校正常年度财务预算,鼓励各学院配套资金投入到重点学科建设。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4年。
第二章 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重点建设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设置,原则上设在二级学科。
第七条: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学科原则上必须为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或已通过自治区学位办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点所在的学科,总体水平在区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和一定影响。
(二)学科已形成较为稳定、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和一定影响的学术特色,具有2—3个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术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必须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负责人。
(三)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内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富有开拓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科带头人(该带头人同时也是本学科硕士学位点建设的负责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良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四)目前承担着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下同)的科研项目,且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取得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和图书资料基础以及获取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学科已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六)学科教学、科研、实验室、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第三章 申报、遴选与立项
第八条: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照基础性学科、应用性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进行分类申报与遴选,每2年进行一轮新建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基本步骤如下:
(一)各学科根据评选条件,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申请,认真填写重点建设学科申报书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
(二)由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初评,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然后组织专家评议,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由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审议并确定重点建设学科,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并行文公布,纳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同时签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一)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类重点建设学科的规划、遴选、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各院、各部门做好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业务管理。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各类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制定促进本学院学科发展的措施和方法;指导并监督本院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本院各类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及有关制度和材料;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监督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学科日常经费和仪器设备管理;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配合完成年度考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条:重点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及相关问题由研究生处负责检查与指导;各重点学科专用实验室要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已建成规模的实验室必须面向全校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设立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机构,负责审议学科的研究方向、论证研究项目、监督经费使用、成果评审,研究决定学科方面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校学术委员会和计财处共同管理和监督,审批权归重点学科在的学院,使用权归重点学科带头人。各重点学科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经费使用必须以学校制定《塔里木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为依据并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按考核结果划分不同等级下拨给重点学科所在的学院;经费的使用方案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经本学科学术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启动。
第十四条:各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一般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并经学院审批同意即可使用,对购置单台件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需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学科带头人同时签字方可进行。对购置单台件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需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学科带头人同时签字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不同重点学科不得重复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凡属于可以共用的条件资源,应由学校统筹计划、统一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率。
第十六条:在学科年度考核前,各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应会同重点学科将一年来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学科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效果,作为划拨下一年度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可停止或取消资助。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间采取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下一年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研究基地简易改造费、仪器设备购置及基本运行费、图书情报及相关科技资料收集费等不得低于总建设经费的70%;
(二)参加必要的学术交流活动费20%,主要用于举办、承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费用等;
(三)与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为10%,主要用于本学科相关培训、科技奖励、聘请评审专家、学术专著及论文出版费等。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紧扣目标、突出贡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与考评和总结性验收。
第二十一条:各重点学科首先在年终结合本学科所制定的规划和发展目标进行自查评议,然后由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进行实地检查与评议并给出评议结果,之后将重点学科书面总结、学科建设年度考评报表和学院评议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依据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自评报告和考评报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确立优秀、合格与不合格,最后将综合考评意见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行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不同类型的重点建设学科的考核主要指标。
(一)基础性学科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数量、成果被引证次数及成果所获奖项为主要指标;
(二)应用性学科以在相关工程、产业领域是否拥有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起关键主导作用的技术,研究成果是否列入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以及能否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
(三)社会科学学科以在本学术领域是否具有国内或者区内领先地位,能否为区域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决策咨询及为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为主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重点学科的考评工作将实行“每年一总结、两年一检查、四年一评估验收”的目标管理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建设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将直接取消作为校重点学科的资格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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