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使用及结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校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的合理使用,规范报账程序,根据《塔里木大学报账须知》、《塔里木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09]77号)和《塔里木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0]5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要求及结算事宜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遵守《塔里木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0]53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2、对于餐饮性质单位所开具的发票,应在票据背面注明事由。每年报销此类经费总数应不超过当年下拨经费总额的1%。
3、学科举办或承办重大学术会议需要重点建设学科经费支持的,应事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会议组织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审核后,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4、参加学术会议的,报销时应提供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签字的正式会议通知。
二、结算流程
1、经费报销时应由当事人把报销凭证报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返给报销人到计财处报账。
2、“报销凭证粘贴单”上财务审批一栏由学科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
3、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使用的限额据由各学院学科(行政)秘书办理且限额据应单独使用,以便学院了解各学科经费使用情况。
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对因滥用资金而影响学科正常建设和发展或实施不力的学科,报请学校审批后,可限制调整经费的使用,甚至停止对该学科的投入。
四、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虚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金投入等处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五、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塔里木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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