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家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成人)本科生、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由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各级学位的决定。
3.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4.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
5.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6.研究学位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所属学科(专业)申请学士、硕士人员的资格审查,做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2.讨论相关各学科(专业)学士、硕士人员的学位申请,向上级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阅人,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审核相关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5.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7.研究本单位学位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八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坚持以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的原则,不得跨年度授予学位。
1.学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时,由相关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符合条件者及其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成人本科毕业生由成人教育学院于每年9月将外语统考合格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管理部门,由校学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研究生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方可向本学科(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论文答辩申请后两个月内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成绩、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践训练情况、培养环节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明确给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得到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明确意见后,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经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形成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将发文公布获得学位者名单,并随后为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学术水平和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的业务学习要求
1.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须达到学校当年指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3.成人本科学生毕业时,可在学校已有学科门类内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者除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成人本科生申请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的业务能力与课程学习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课程学习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较好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1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水平考试和学位外语考试,达到规定成绩。
(3)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5-6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修满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的或不及格学位课程超过1门的,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反映作者查阅了一定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动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评述。
3.论文的思路清晰,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对数据处理和所得结论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论文应能在调查、试验、计算分析、逻辑推理、观点、结论等方面,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和设计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论文必须用中文写作,文字要通顺、简洁,写作格式按照《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与排版要求》执行。
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向学院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其1000字左右的电子版摘要;
第十五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在校内外聘请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2名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 (可与答辩委员重复)组成。
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对该生是否符合相应学位级别论文水平的要求、研究工作的成绩及不足、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答辩评阅人对研究生保密,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若有1位对所评阅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另增一名评阅人,如2人以上持否定意见,则该申请人的当次学位申请论文答辩终止;论文经修改后可申请重新组织评阅。若两次评阅均未获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持有关材料先到相关学院办理论文答辩登记手续,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硕士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延续性研究成果。
2.答辩申请者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必须为塔里木大学。
3.答辩申请者应提供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同意论文发表的接受证明原件,并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4.答辩申请者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必须是正刊,数量要求是:至少1篇;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根据培养要求和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硕士研究生毕业、是否通过论文答辩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通过补行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在论文答辩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以身作则,弘扬良好的学术风尚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不得随意降低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人因特殊情况临时缺席时,其学术评语可在答辩委员会上宣读,但不计投票结果,如成员中有二人缺席,则答辩须改期进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受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委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姓名、职称及答辩研究生的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完成研究生培养环节等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报告时间为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进行,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应立即回答;回答完毕再由下一位提问。硕士研究生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讨论学位论文决议。对研究生的论文水平及论文答辩进行认真评议;讨论通过综合学术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语必须明确指出研究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创新和不足。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按照规范进行论文装订并向学院上交。硕士学位论文一式6份,并同时按要求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不得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在校期间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汉语言本科学生累计重修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民语言本科学生累计重修课程学分超过23学分者。(若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后成绩超过75分(含75分)则该课程不计入重修学分)。
4.在校期间因学籍预警受到降级处理者。
5.在毕业当年内,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未达学校规定的标准;民语言类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规定要求者。此二项考试成绩标准每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6.由于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7.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自治区要求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后表现良好,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者。
2.仅英语成绩或汉语水平成绩未达标,但经学院、学校认定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3.因学习成绩未授予学士学位,但毕业后进入高一层次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硕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
3.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
4.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全文与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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