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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塔里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研究生奖学金管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和教财(1996)85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二、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经统招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的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 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 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普通奖学金一年按10个月发放。
三、 优秀奖学金的享受条件和标准
在校研究生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基础上,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者,有资格评定优秀奖学金。
1.优秀学生干部奖
在职的学生干部(包括班干部、党团干部及研究生会干部),对自已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对所分配的工作认真负责,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积极发动同学开展集体活动,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评定比例为全体干部的10%,奖金2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2.三好研究生奖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被评为年度校级三好研究生,奖金2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0%。(每学年评选一次)
3.优秀学位论文奖
学位论文在参加答辩时,被评为优秀论文,奖金600元。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10%。
以上奖励均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 对于违纪研究生,其奖学金按以下条例执行
(一) 优秀奖学金
1. 对于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2. 对于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在校期间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3. 休学期间,无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4. 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而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选“优秀奖学金”。
5. 中期考核无故不参加或不合格者;不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者,无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二) 对于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资格处理
1. 对于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
2. 对于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学期普通奖学金。
3.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察看期间的普通奖学金。
4. 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从批准或决定发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 毕业研究生从公布派遣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 研究生一门考试不合格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
7. 休学或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8. 因本人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内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五、奖学金的管理
1. 普通奖学金由学校从研究生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工作部管理,按月发放。
2. 优秀奖学金从计划外研究生经费中提取10%,作为“三助”、奖励和困难补助基金;若有团体和个人资助则全部纳入该基金。
3. 奖励经费由研究生工作部管理。
六、其它规定
1.委托、定向、自筹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2.研究生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已包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单独发放。
3.为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学校按每生每月30元的标准编预算,由研究生部集中掌握,用于研究生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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