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塔里木大学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医疗经费暂行办法

2010年08月27日 16:49  点击: []

第一条       医疗费标准: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用于支付个人门诊、急

        诊、院、自购药品使用。其医疗经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付50%。

        报销总额为200元/每人.年。(即医疗费总额不超过400元/每人.

         年)。超过标准部分由本人自负。

 

第二条       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门诊费仅限于校医院门诊和学校组织教学活

       动期间的校外门诊。住院费必须到医院开具体转院证明后的定点医院

       住院。

 

第三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及寒假期间医疗费学校不予承付(由学

        校组织教学活动除外)。

 

第四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只能在生病医疗后,凭相关证明报销医疗费。

        并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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