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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塔里木大学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医疗经费暂行办法
2010年08月27日 16:49 点击: []
第一条 医疗费标准: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用于支付个人门诊、急
诊、院、自购药品使用。其医疗经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付50%。
报销总额为200元/每人.年。(即医疗费总额不超过400元/每人.
年)。超过标准部分由本人自负。
第二条 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门诊费仅限于校医院门诊和学校组织教学活
动期间的校外门诊。住院费必须到医院开具体转院证明后的定点医院
住院。
第三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及寒假期间医疗费学校不予承付(由学
校组织教学活动除外)。
第四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只能在生病医疗后,凭相关证明报销医疗费。
并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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