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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塔里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稿)
(2004年1月12日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和遴选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安排的教师,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第三条 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四条 根据我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确定并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及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有招收和培养研究生任务时就上岗,否则就下岗,逐步形成有上岗也有下岗的动态机制,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新老交替。
第六条 一般只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一个学科、专业中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七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各级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各级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参加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有计划的组织研究生举行学术交流和研讨,向有关人员作专题学术报告,参与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班讨论课。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教育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选择、确定阶段论文和毕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组织开题论证、制定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研究工作实施,指导论文撰写工作,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审定论文,组织或参与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和学院一起搞好对研究生中期考核,并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分流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助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毕业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讨和摸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方案、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院、学位授权点或教研室(学科组)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管理研究生业务经费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七条 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限不限)的教师或相关机构的科研工作者,在校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身体健康,常年或主要精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第十八条 拟新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岁,女教师不超过51岁;已评审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招收研究生的年龄男教师不超过58岁,女教师不超过53岁;经学校同意延退的可不受以上年龄限制。
第十九条 本人从事的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的研究方向一致,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科研成绩,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在本学科有一定地位和影响;能独立从事研究工作,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的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要求是:
1、近5年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相关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本人为主要撰写人出版专著、教材5篇(部)以上;
2、以本人为主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厅(局)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厅(局)级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
第二十条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着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它有着重要价值的项目,有一定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以计财处当年到帐为准),并能提供部分经费用于所招研究生的业务培养费及助研津贴。具体要求是:
本人主持在研科研项目1项,在指导硕士研究生期间每年保证有0.5万元以上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经历,并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首次招生的学科、专业除外),能用1门外语指导研究生学习。
第二十二条 应有2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队伍。
第二十三条 熟悉并遵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服从各级组织关于研究生工作安排。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1、拟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由本人向学科、专业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塔里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和“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各院系(部)或学位分会负责人在遴选导师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拟遴选导师的申请表和汇总名单(一式二份)及近5年发表(出版)的主要论文、专著、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张榜公布遴选指导教师名单;
3、必要时院系(部)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遴选导师进行投票表决。具体办法是:到会人数必须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对准备新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对已评审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1次,在6月份进行,有关材料和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意见须于5月10日前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经遴选列入招生计划的人员,至少有1名归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向其颁发由校长签发的任职聘书,聘期以培养满1届研究生为限(3年),在聘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被批准继续招生者,其有效期结束时再续发聘书,在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结束未被续聘,其指导教师资格及其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第五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在培养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各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应经常检查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对不认真进行培养工作的导师应进行批评,在培养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指导教师职责者应及时予以帮助,若经批评帮助后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可向学校建议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结合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审定对所有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考核一次,主要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身体状况、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复审,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对能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者,将暂缓招收研究生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由各院系(部)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塔里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全面考核后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招收研究生
1、没有主持在研科研项目者;
2、3年内未出版专著、教材、未发表论文和获得新的科研成果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2次暂缓招生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者;
3、学风不正,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
4、受党纪、行政处分者或刑事处分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离岗
1、连续3年未能招到研究生者;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达3年以上者;
3、出外(出国)逾期不归或调离工作岗位者。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和离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招收研究生须重新履行申报和审核程序,通过后方可作为上岗指导教师的遴选对象。凡因各种原因离岗的指导教师,其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所在院系(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转至本专业其它指导教师或相近专业指导教师培养。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暂缓招生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由院系(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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