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08月27日 16:49  点击: []

  为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完善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凭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迁移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党、团员须按时转党团组织关系。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或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学籍,领取研究生证等。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又短期内不能治愈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领导提出意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复查中虽然患有疾病,但在短期内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或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即患疾病而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路费、医疗费自理或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提出入学申请,并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如:疾病、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受阻)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来信来电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如不按委培、自筹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培养费,不予注册。

   

    二、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民族团结,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形势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上述活动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离校、返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放假规定,在校期间要遵守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校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有关活动。因公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阅资料或进行测试工作,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手续依照《塔里木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受理出国、出境探亲手续(包括寒暑假)。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已婚女性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以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治疗和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或因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学年。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研究生从办理休学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或者继续休学。因病休学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学院主管领导据实审查同意,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半年而复学的研究生,随原班学习。休学半年以上而复学的研究生转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准转学或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合并或撤消)、导师变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的,需经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因导师调动,需转学的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取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包括解决户口问题),报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高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不接受其它院校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

   

    五、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3.休学后准予复学,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5.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6.在一学期中,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达两门者,或非学位课程达到三门者,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7.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或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8.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

9.在一学期内无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10.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精神病、麻疯病、癫痫病等疾病或者因伤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11.本人或家庭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需由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规定的离校期前,享受普通奖学金。

2.委托培养类别的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3.退学的研究生,按其原有毕业学历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根据《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警告处分或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不适用于临毕业(指最后一学期)的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委托培养类别的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七、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一学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追加分配计划。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如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学习突出、科研能力强,经短期延长可以获得更大成果者,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延长的时间,不计算学制。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于三月中旬审批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已经撰写完毕,但未进行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经延期答辩仍未通过,均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九、就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按国家当年有关规定选择就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双向选择,学校可以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或结业时,所在学院将全部材料(鉴定、奖励、处分材料)送研究生管理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后未就业的,学校保留其档案一年,一年后将档案退回原籍。

第四十二条  定向与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本校为定向单位和委托单位培养的研究生,与非定向研究生同等对待。定向研究生与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十、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校授权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落实自治区硕士学位授权点质量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塔里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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