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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家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为准。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由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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